近期,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,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。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:(一)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,如果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、隔离期间,或者身在湖北武汉、黄冈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,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,可以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。(二)如有纠纷需向我院申请立案,建议优先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选择网上立案(ssfw.gdcourts.gov.cn),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,以减少出行。(三)执行案件中,部分案件的财产查控、处置等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的影响,敬请谅解。
近期,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武汉地区,无法到惠州市辖区法院参加庭审的,可以向应诉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延期开庭审理:
(一)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;
(二)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;
(三)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证据,重新鉴定、勘验,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;
(四)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。
有网友上传的疫区法院开庭是这样的:
法律不应也不会强人所难,疫情当前,公安卫生案件应该是第一位的,案情处理应该进行让位,这应该是法律人都应该有的基本常识。
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八十条条和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将不可抗力定义为“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”不可预见是指事件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,双方当事人都无过失、疏忽或故意且不能预见;不能避免是指采取任何措施都无法避免;不能克服是指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。上述条款只是概括性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内涵范畴,即合同双方不能预见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一百八十条: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(一)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。第一百一十七条: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,不能免除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九条: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,不承担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而被封锁交通,应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“不可抗力”,法院通知延期开庭,符合法律规定。面对来自武汉的当事人进行接待,不是一种负责任,而是一种不负责任。如果您来自疫区,您曾到过武汉,或接触过从武汉回来者,尽量不去接触别人,持续观察自己的健康状况14天!请自觉居家观察14天!如果有发烧等症状请做好自身防护,就近到二级医院发热门诊及时就诊!这是一种觉悟,更是一种责任,也关乎您和您家人的健康!谢谢您!(唐山卫健委提示) 往期文章:一天四名:这些法检领导腊月二十八被宣布双开,移送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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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号法律支持:姜效禹,山东烟台人,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,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,微信号:sdyt86,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。